近日,某短视频平台有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为孩子口渴难耐,于是,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在她看来,这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小事儿。然而,却在结账时与超市老板产生了纠纷。
当时,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但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10倍赔偿。但这位母亲却认为孩子口渴一时忍不住才提前喝了饮料,事后也一定会按原价付钱,为什么就属于盗窃了呢?
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在该条短视频下部的评论区,有两万多名网友在线互动留言,但绝大多数网友均选择与这位被罚款的母亲站在同一条“战线”。
名为“阿馨”的网友留言称,“自觉拿瓶子去结账不算偷窃行为,那种偷一罚十的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名为“风吟柳絮”的网友称,“这种判断偏武断,毕竟没有逃单,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下不为例,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
名为“饼叔叔”的网友也评论称,“法学里有个实际案例,超市明码标价是要约,客户结账是承诺,客户喝了饮料即判定双方交易合同生效,客户结账即可,并不违法,而且口渴属于应急措施保护生命权!”
然而,也有极少数网友对此持相反态度。名为“兼得斋书画研习”的网友称,在超市买东西,只要没付钱,选购的商品所有权还是超市,没任何法律依据能让你在付钱之前去使用该商品。只有等你付钱后,你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才生效。
释法
在超市里先喝饮料后付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不是真如超市老板所言,这位母亲的行为属于盗窃?对此,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的于寒律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母亲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吗?
首先从母亲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律师于寒认为,该母亲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按照通说“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短视频中显示,母亲将饮料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是主动到收银台表示结账,所以主观上母亲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
客观上,母亲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母亲主张付款,行为人(母亲)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母亲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母亲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同样,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条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母亲存在民事责任吗?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超市与前来购买商品的顾客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这起纠纷中,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就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母亲作为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合同成立后,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却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难以认为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可能有的观点认为在超市购物先结账再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但是此种观点也不能一概而论,以在餐厅用餐为例,有的餐厅是用餐后付款结账,也有的餐厅是先付款后用餐。
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讲,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要条件是存在过错。
依前述,事件中的这位母亲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其从货架上取得饮料时,其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达成,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涉案事件是否有其他法律责任?
相反,短视频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为却值得探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短视频中显示,超市老板是在收银台内拦截母亲的,可知其明知母亲有付款的意向,并非想要偷拿饮料逃避付款,但他仍然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并以此要求其支付十倍赔偿金。
他作为超市的老板,有能力使母亲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金不足百元,数额无法达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敲诈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