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美食达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另一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也突出使用了“85℃”的概念。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因此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美食达人公司提供的证物图。上海知产法院 供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易买得公司从光明公司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光明公司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没有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将构成温度标准表达方式的“85℃”适用不同字体进行不同排列后,客观上增强了该标识的显著性而获得注册,但也限制了其受保护的范围。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另外,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这一驰名商标。
光明乳业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光明乳业2017年通过优质乳验收,旗下优倍鲜奶全部升级为75度杀菌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