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山发严正声明,此前农夫山泉已要求香港消委会郑重道歉!

近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对30款瓶装水进行了对比测评,在天然矿泉水一项中,来自中国内地品牌“农夫山泉”与“百岁山”均因检出溴酸盐而排名倒数。



7月15日,香港消委会官网曾发布文章称,30款瓶装水样本中没发现有害物质超出世卫的相关准则值,所有样本可安心饮用。


7月16日下午,百岁山官方公众号发布声明,指出部分报道曲解检测结果,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前,香港消委会点名的另一品牌农夫山泉官方公众号和微博发布《农夫山泉委托香港律师:要求香港消委会向农夫山泉及其消费者郑重道歉》,文章指出香港消委会三大错误:适用标准错误、标准判断错误、明显主观误导。



7月16日,记者联系到农夫山泉相关人士,其表示,“希望香港消委会立即作出澄清、道歉并消除影响,不然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回复记者时表示,中国香港很多食品安全标准与中国内地有差别。从国际惯例来看,农夫山泉应该没有超标。


此外,记者致电香港消委会,其工作人员表示,相信总部有关注到农夫山泉的回复,但还需要整理讨论一下。此前检测报告发布后,已及时同步有关品牌,包括农夫山泉,“他们(农夫山泉)表示知道问题,会改善的,他们说公司会严于律己,提供安全产品。”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此次瓶装水检测结果,基本都在4.5分—5分(5分是满分),其中农夫山泉产品得分4.5分。


有业内人士分析道,“一般律师函是点对点发的,以公开信形式发布,更多就是给公众看的。所以这一律师函,更多是从市场公关的角度,是为了表态,包括语气上的强势,是在舆论上进行止损,未必会有后续,可能会不了了之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指出,律师函通常会对相关事件、行为、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明确,一定程度上产生约束律师函委托方、警示律师函接受方的法律效力。其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不具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 


7月16日上午,记者致电百岁山所属的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热线,对方工作人员解释,“公司瓶装水样本抽检出溴酸盐含量3微克/升,是远远低于中国饮用水安全标准以及美国、日本、英国以及世界卫生组织订立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小于等于10微克/升),产品是安全可靠的,可以放心饮用。”


信息来源:综合农夫山泉官方微博、百岁山官方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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