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定“怕上火喝加多宝”含误导性描述 不得用作商标

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因含误导性描述,不得作商标用。


2012年6月,加多宝法定代理人陈鸿道以在香港注册的“王老吉公司”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商标注册申请。王老吉凉茶母公司广药集团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此后王老吉公司(港)再次提出复审申请,仍遭拒绝后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怕上火喝加多宝”作为一个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但该诉讼请求遭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随后王老吉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月10日,该案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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