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后,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告结


7月6日,酒鬼酒(000799.SZ)发布公告称,近日,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国农业银行(3.730, -0.03, -0.80%)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款(含利息)71941175.15元,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转来的赔偿款,本案已终结。


至此,酒鬼酒2014年1月披露的有关酒鬼酒供销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1亿元的相关追偿诉讼已完结,酒鬼酒供销公司累计追回涉案资金4066.33万元,经诉讼程序收到赔偿款7194.12万元,共收回资金1.126亿元。


这一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子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下称农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0000 万元人民币存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该公司发现上述10000万元存款涉嫌被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


根据公告,酒鬼酒通过农行华丰路支行给酒鬼酒供销公司提供的《账户变动情况明细表》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初步了解,2013年12月,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4天时间内,先后向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前述账户存现200元、300元、500元,后通过农行华丰路支行柜台先后两次分别转取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3500万元存款,合计7000万元。此后,该嫌疑人又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汇出。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初,罗光以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名义与酒鬼酒达成“异地存款销酒”协议,但因未找到贴息方而未切实履行。


根据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披露,2013年11月,罗光以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名义与酒鬼酒公司达成“异地存款销酒”协议。之后,罗光与寿满江等人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存款1年内不查询、不提前取款、不开通短信等内容的“六不承诺”,以此作为购买600万元酒鬼酒高价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万元“贴息款”的条件。协议签订后,寿满江、罗光等人伺机偷盖印章,然后以酒鬼酒供销公司名义从农行将1亿元存款全部转入寿满江在杭州开办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1月6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发现亿元资金被转走。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媒体此前报道,酒鬼酒事先就知道这笔钱会被转走。媒体曾援引农行杭州分行方面人士的说法,罗光等人在办妥转款手续后在曾给酒鬼酒供销公司副总郝刚发短信称“事已办妥,友情后表”。后因寿满江等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1月,酒鬼酒供销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年后,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丰路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酒鬼酒5933.666624万元及与寿满江、罗光等人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不过,彼时华丰路支行不服初审判决,之后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裁判文书网6月10日披露的信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为“要求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5933.66万元及利息。”



酒鬼酒在7月5日的公告中称,公司已收到了来自华丰路支行超过7000万元的赔偿款,这一案件宣告终结。


信息来源: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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