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知识产权报近日消息,因认为多家企业生产、销售的脐橙产品外包装与自己的“17.5°橙”名称、包装和装潢等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夫山泉”)将多家企业分多案起诉至法院。
在该案中,农夫山泉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西省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橙皇公司”)等多名被告起诉至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称17.5°是赣南脐橙种行业所熟知的基本常识,一审认定农夫山泉“17.5°橙”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判决不准确。
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2006年12月,农夫山泉与其母公司养生堂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打造脐橙产品市场。随后,养生堂申请注册第15536197号“17.5°ORANGE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不过,多件商标申请被驳回。2015年6月,农夫山泉就包装箱(17.5°橙)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橙皇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脐橙等农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的企业,并与华中农业大学建立了“产学研”合作。经过多年发展,“橙皇”品牌脐橙被认定为江西省名牌产品,“橙皇”商标也被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今年10月,该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8年1月,农夫山泉发现有商户销售外包装印有“黄金糖酸比+橙皇+17.5°”等字样的脐橙产品,经比对后,农夫山泉认为,上述产品与其“17.5°橙”包装、装潢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农夫山泉一纸诉状将橙皇公司、商铺经营者以及商铺所在的水果批发市场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一审判决橙皇公司赔偿农夫山泉经济损失等30万元,被诉侵权商铺经营者和水果批发市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判决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