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起诉仿冒厂家,获赔3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近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青岛百奥酒业有限公司相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该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等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外,还需赔偿青岛啤酒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据了解,这并不是青岛啤酒第一次上演“李逵打李鬼”,此前曾与多家公司及商行产生相关商标权侵权纠纷。


包装太相似?青岛啤酒起诉“李鬼”


据已公布的裁判文书介绍,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啤酒)生产、销售的“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巨大的销售量,知名度极高。经原告长期的使用及宣传推广,该产品外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现原告调查发现,二被告生产、销售的“特制啤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搭便车意图明显,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原告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青岛啤酒和侵权产品对比


对此,被告雪帝公司答辩称,“特制啤酒”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有各自特点,两者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不构成近似,不会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其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灌装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百奥公司答辩称,“特制啤酒”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有各自特点,两者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不构成近似,不会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百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制啤酒”系新产品,还未正式投放市场地,成都招商会系产品的投放市场的第一次招商,几乎没有获利,再加上两种啤酒的视觉区分度明显,因此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该产品包装装潢在色彩、文字、图案以及各要素的组合上具有独特性,且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


本案中,将两被告生产的500ml“特制啤酒”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外包装相比较:罐体均为绿色;正反瓶标均为跑道图形,跑道图形均以白色为底色,配以金色边装饰,跑道图形的上部跑道内部均为金色麦穗装饰,下部为英文字样;跑道围绕的中间部分由金色分割线分为三部分,上部均为红色为边,蓝色为底的圆形图形商标,中部为突出显示的大写红色英文字母,和含有“啤酒”字样的四个白色中文汉字。除跑道图形内部花纹、字样、跑道图形中间部分商标、罐体侧面文字内容略有不同外,无论是罐体的整体色彩搭配,还是具体细节的设计排列,均与原告产品设计特征近似。结合该产品为快消产品的属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权产品系被告雪帝公司和百奥公司生产、销售,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并赔偿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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