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监事会: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啤酒”)近日发布公告称,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告显示,鉴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青岛啤酒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3月22日为授予日,以21.1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啤酒今日表示,根据《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骨干人员。


2、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来源: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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