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晚间,重庆啤酒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根据公告,参股子公司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嘉威)就其与公司的合同纠纷,开庭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
重庆嘉威于2020年9月27日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重庆一中院于2020年9月28 日下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事项通知书》((2020)渝01民初988号),上市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上述诉讼事项通知书。2021年2月3日,公司收到重庆一中院邮寄的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开庭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
公告显示,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仍为重庆嘉威,增加了六个被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嘉士伯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嘉士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在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中增加了三项诉讼请求,新增诉讼请求金额人民币18300万元,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因子公司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销售啤酒、因嘉士伯关联企业在重庆销售嘉士伯旗下品牌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18000万元,利息损失暂计300万元;并要求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嘉士伯关联公司等共同被告为其损失、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82215万元。
重庆啤酒认为,公司已按照涉案《包销协议》及其他各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主张公司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