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抄作业”,被判赔50万元

因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推出的“燕京7日鲜”啤酒产品,擅自使用与“泰山原浆7天”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将燕京啤酒公司和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啤酒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燕京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啤酒商品,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


原告泰山啤酒公司诉称,2010年起推出了第一支原浆啤酒即“泰山原浆7天”啤酒,并于2016年推出了外包装为“深棕色烤花工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mL玻璃瓶,瓶身前标贴标有特殊设计的数字“7”的原浆啤酒产品。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上述啤酒产品的销售范围已达近20个省份80多个城市。2019年5月15日,被告燕京啤酒公司推出“燕京7日鲜”啤酒商品,该产品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啤酒产品相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对泰山啤酒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山原浆7天”产品包装、装潢,确实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燕京啤酒公司也确实擅自使用了与“泰山原浆7天”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燕京啤酒公司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信息来源:齐鲁壹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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