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咔哇潮饮”有毒饮料案:相关公司及股东赔偿1.7亿

曾经轰动一时的“咔哇潮饮”有毒饮料案发生后,作为经营方四川某藏公司唯一股东段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佛山法院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首度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结果。根据佛山中院的判决,段某某、四川某藏公司、佛山某某乐公司共同赔偿1.7亿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致歉。


2016年,段某某作为四川某藏公司的唯一股东,委托佛山某某乐公司生产一款名为“咔哇潮饮”的饮料,该饮料因一度在全国范围内热销尤其受到年轻人追捧,销售额高达1700余万元。经检测,该饮料含有我国一类精神药品成分γ-羟基丁酸,属毒品范畴。段某某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佛山市检察院提起该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段某某、四川某藏公司、佛山某某乐公司按该饮料销售额的十倍共同赔偿1.7亿余元并发表道歉声明。



2022年7月,佛山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段某某、四川某藏公司、佛山某某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饮料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饮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十倍赔偿”等法律规定,判决段某某、四川某藏公司、佛山某某乐公司共同赔偿1.7亿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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